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19-06-06 10:22:18 打印 字号: | |
  2019年6月5日上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成某1、姚某某、姚某、邵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成某2、陈某某、耿某、胡某某二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成某1、姚某某、姚某等人为骨干的恶势力,在蚌埠地区多次暴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纠集众人肆意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暴力犯罪,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部分被告人实施了抢劫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恶势力集团,持械聚众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成某1积极参加恶势力集团,持械聚众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公民财物,且系从犯,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告人姚某某积极参加恶势力集团,持械聚众斗殴,且系积极参加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某积极参加恶势力集团,持械聚众斗殴,且系积极参加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公民财物,且系从犯,其行为已构成以抢劫罪。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公民财物,且系主犯,其行为已构成以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公民财物,且系从犯,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成某2积极参加恶势力集团,持械聚众斗殴,且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参加恶势力集团,持械聚众斗殴,且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耿某持械聚众斗殴,且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