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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移送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作者:罗向鸿  发布时间:2018-10-23 12:58:4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侍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一次性返还原告侍某某人民币4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侍某某于2013年7月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张某某个人财产,通过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信息的查询,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某某,其表示没有能力,一直在与某公司算账,等算好账后就可以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要求其来法院处理该执行案件,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找各种借口推脱。无奈,承办法官只好积极联系被执行人张某某所在的太平村村干部,通过协调,承办法官获悉,被执行人张某某一般早上9点之前在家里照顾孩子。根据这一线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周密安排部署,在凌晨突袭被执行人张某某,可能是在进村时,法院车辆被张某某看到,所以当执行干警赶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家门口时,通过其家窗户刚好看到被执行人张某某翻墙逃跑,躲避法官执行。另外,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还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送限制高消费令。

  鉴于此,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随即立案。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到案,故被执行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目前,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已经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抓获。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且被执行人年富力强,在强制执行期间也有打工收入,却故意规避执行,尤其是在法院到其家中查找时,明知法院找其是让其履行还款义务,而仍旧翻墙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心存侥幸,误判形势,规避执行,最终将难逃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罗向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