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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捞人” 实为诈骗
作者:张登玉  发布时间:2015-11-27 11:04:57 打印 字号: | |
  李某,男,1966年2月出生,怀远县人,自诩本事大,能帮人“捞人”,最终因诈骗被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1年3月11日,杨某某、姚某某因盗窃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杨某某之妻高某乙遂让李某帮忙疏通关系,将杨某某从公安机关释放出来。李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此事,却谎称可以帮忙,并以请客吃饭、做鉴定等理由,向高某乙索要钱款。同年3月24日至4月8日,高某乙向李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共计汇款19200元。当年4月2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杨某某、姚某某分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龙子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1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5年5月13日,龙子湖区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