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蚌埠市人,因寻衅滋事被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5年2月28日20时50分许,杨某酒后途经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二路104路公交车终点站时,为发泄情绪,擅自从该终点站附近的“大骨头酸菜鱼”饭店内拿走菜刀一把,并用刀背砍砸停靠在终点站的皖C×××××号公交车。期间,杨某不听公交车值班人员张某等人的劝阻,且用手背打张某面部一巴掌。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皖C×××××号公交车前挡风玻璃、驾驶员门玻璃、右前门玻璃破裂的损失价值合计4615元。
龙子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于2015年7月6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