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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上血吸虫 单位得负责
作者:张登玉  发布时间:2015-11-18 23:12:12 打印 字号: | |
  工作20年,染上血吸虫病,单位却不管不问,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彰正义。

  小黄于1985年进入大河公司从事疏通河道工作。2002年小黄在芜湖工作期间患血吸虫病,后送至蚌埠就医。大河公司自2007年2月份起每月支付小黄生活费470元,2009年2月至2010年9月每月支付509元生活费,自2011年2月份起大河公司未再支付小黄生活费。小黄于2012年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尚有3322.17元未支付。2009年2月10日,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黄为工伤。2012年5月28日,蚌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12月1日蚌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黄伤残等级为六级且血吸虫病与癫痫、股骨头坏死有关系,受伤时间为2008年11月。

  龙子湖区法院认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有权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小黄因工受伤造成六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小黄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6月2日,龙子湖区法院作出判决,大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黄伙食补助费5070元、护理费17238元、伤残补助金14400元、伤残津贴70440元、医疗费3353.25元,合计111061.25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宋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