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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发票索款起争议 法院判决断是非
作者:张登玉  发布时间:2015-11-16 10:45:15 打印 字号: | |
  老汪做劳保用品批发生意多年,与舟桥公司形成了长期合作的业务关系,没想到最终不得不通过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了断双方的关系。

  老汪诉称:自己做为舟桥公司劳保用品指定的供货方,双方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2014年11月12日,经结算,舟桥公司结欠货款40,864.80元,为此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要求舟桥公司支付,却遭到拒绝。

  舟桥公司辩称:与老汪之前存在长期业务关系。2014年5月,本单位与老汪联系业务的工作人员去世,年底老汪却持40,000余元发票索要货款,经核实,已不欠货款。

  龙子湖区法院查明:双方于2012年始签订了供货协议。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1月3日,舟桥公司四次付款共计91,143.25元。最后一次付款,老汪开具的发票时间为2013年12月13日。目前老汪所持的23张销货清单,该日期后的共8张,总价款14,355.10元。

  龙子湖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保用品供货合同合法有效。老汪按约定履行了供应货物的责任,舟桥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货款,对老汪要求给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老汪要求支付货款40,864.80元,仅有自己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舟桥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销货清单,与其开具的发票能够对应的,应是 2013年12月13日后签字的8张销货清单。

  近日,龙子湖区法院作出判决,舟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老汪货款14,355.10元,驳回老汪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宋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