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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连撞六人 驾驶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张登玉  发布时间:2015-11-09 16:42:25 打印 字号: | |
  陈某某,男,1988年9月出生,蚌埠市人,汉族,因犯交通肇事罪,近日被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8月24日20时许,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凤阳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行知实验学校门口时,将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行人彭某乙、高某甲、高某乙、余某某、彭某甲、高某某撞倒,致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倒地受损,陈某某受伤。案发后民警赶至现场带陈某某抽血送检。2014年9月25日,经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同年10月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乙负次要责任。2015年1月4日,经司法鉴定:彭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外伤性脾切除构成重伤二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龙子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六位伤者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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