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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账有理 打人犯法定罪
作者:张登玉  发布时间:2015-11-05 16:10:06 打印 字号: | |
  魏某某,1963年11月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在蚌埠从事个体经营,生意倒也红火。不想,因要账反倒吃起了官司。

  2014年12月27日20时许,魏某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路某某饭店5号包房内吃饭,因同桌杜某某欠其钱款,二人在债务偿还问题上言语不和,进而发生纠纷,魏某某直接用拳头将杜某某的面部打伤。2015年2月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杜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015年6月5日,龙子湖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宋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