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虎, 1981年12月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只因年轻气盛,近日被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12月7日晚,小虎约一帮朋友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新淮路一家饭店吃饭。20时许,小虎起身上卫生间,与同在饭店用餐也准备上卫生间的小龙不期而遇。许是酒精起的刺激作用,两人竟在卫生间门口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殴打。小虎一拳将小龙鼻部打伤。2013年12月30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龙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龙子湖区法院认为:小虎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