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男,1995年6月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回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13日被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4年1月17日16时许,朱某某受张某某邀约,随张某某到蚌埠市凤阳东路101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找与张某某有矛盾的王某。经张某某见面指认后,朱某某上前用拳头击打王某面部,造成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此,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