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辉夫妻俩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可没开业多久,就遇上烦心事,最终还是通过诉讼讨回了公道。
2014年7月2日,小吉到大辉夫妻俩所开办的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名爵轿车,双方约定:日租金240元,若小吉驾车对车辆造成损毁,所有损失由小吉承担。2014年7月4日,小吉因操作不当,将车损坏,并自行到一家修理厂维修,但未告知小辉,也未支付修理费。2014年10月21日,经过多方打听得知车辆的下落后,大辉支付了修理费10350元,方将汽车开回。因小吉拒付修理费和租金,2015年3月2日大辉夫妇俩愤而起诉至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龙子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双方签订的《车辆使用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大辉按约定已将汽车交给小吉,小吉应按约定支付租赁费,由于双方未约定租用期限,租车期限应计算至大辉实际接车之日,且小吉因操作不当将汽车损坏,理应承担相应维修费用。为此,判决:小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大辉夫妇俩租赁费26880元、维修费10350元,共计3723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