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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QQ群友 网下聚众斗殴
作者:张登玉  发布时间:2015-05-06 11:10:00 打印 字号: | |
  小晨、小健、小威、小容、小冰均为高中在校学生,年龄相仿,同为一个QQ群朋友。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争强好胜,仅仅因在网上聊天发生争执,就相约斗殴,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4年7月30日,小晨、小健、小威等人在QQ群里与小冰发生争执,竟约定双方在蚌埠XX中学门口斗殴。后小晨、小健、小威、小容等七人携带甩棍和“指虎”(套在手上的一种凶器)来到蚌埠xx中学门口,小冰也邀集了多人前来,双方碰面后即发生群殴,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一人构成轻微伤。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晨、小健、小威、小容持械聚众斗殴,小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小容在该起聚众斗殴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小晨、小健、小威、小容、小冰在犯罪时年龄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晨、小健、小威、小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容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小晨、小健、小威、小容犯罪以后能够主动赔偿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小晨、小健、小威、小容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对小冰依法从轻处罚。同时,五人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

  2015年2月2日,龙子湖区法院作出判决: 小晨、小健、小威、小容犯聚众斗殴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小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宋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