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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未成年却强迫他人卖淫不免予处罚
作者:张登玉  发布时间:2014-05-09 16:50:21 打印 字号: | |
  孙某某,1997年出生,自己未成年,却强迫他人卖淫,其辩护律师提出给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2013年9月3日晚,孙某某与同伙唐某某(另案处理)、沈某(在逃)等人预谋找个女孩到浴池上班(指卖淫)。之后,孙某某与同伙乘坐租来的轿车至本市龙子湖区一洗头房,将被害人汪某强行带上车。次日凌晨1时许,孙某某一伙将汪某带至本市某洗浴中心。汪某被迫先后在该洗浴中心和另外一处浴池卖淫。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为此,判决孙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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